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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5-8阅读:819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2017年6月底之前全面取缔“地条钢”产能,根据经国务院同意,部际联席会议2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2017年钢铁去产能实施方案》,部际联席会议制定如下督查方案:
一、督查重点
(一)取缔“地条钢”产能的工作部署情况。重点督查各地区打击“地条钢”非法生产行为的工作组织情况,是否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职责分工不清晰、监督问责不到位等问题。
(二)“地条钢”产能摸底排查工作落实情况。重点督查各地区是否按要求完成全面摸底排查,是否设立打击“地条钢”举报电话,是否对举报的“地条钢”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是否按要求上报排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是否存在瞒报漏报情况。
(三)“地条钢”处置工作进展。重点督查各地区是否已按照“四个彻底”的要求对排查发现的“地条钢”生产企业进行清理,即彻底拆除中(工)频炉主体设备、彻底拆除变压器、彻底切割掉尘罩、彻底拆除操作平台及轨道,是否存在“以停代关”的情况,是否存在假借铸造等名义逃避取缔的行为;没有拆除到位的企业,是否已经采取断水、断电,封存设备等停产措施,是否制定了明确的处置计划;对中频炉设备流向监管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地条钢”生产企业死灰复燃或异地转移情况。
(四)违规新增产能情况。重点督查各地区是否存在拆除中(工)频炉后违规新上电弧炉或转炉等冶炼装备情况,是否存在将中频炉产能作为置换产能的情况。
二、督查范围
已上报存在地条钢企业的29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督查组安排
(一)参加部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能源局、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等18个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分组安排。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资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9个部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带队,参与部门相关处级同志参加,组成9个督查组进行实地督查(具体分组见附件)。
四、督查要求
(一)时间要求。督查时间安排在2017年5月2日至25日,具体督查时间由牵头部门与督查地区自行协商确定。5月28日之前,各督查组将督查报告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督查报告包括督查地区取缔“地条钢”产能的工作部署情况、排查和处置“地条钢”产能的情况、“地条钢”企业违规新增产能情况、地方的意见和建议、督查组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等内容,以及《取缔“地条钢”企业进展情况表》。
(二)工作要求。各督查组要听取督查地区情况汇报,对各地摸排出的“地条钢”企业做到全覆盖,实地查看相关企业,在督查结束前向地方反馈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请各地区务必高度重视取缔“地条钢”工作,若此次督查发现存在上报“地条钢”清单之外的“地条钢”企业、在产“地条钢”企业、违规新上电弧炉或转炉冶炼设备、组织实施严重滞后于处置计划进度等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将在全国范围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上报国务院。
请各督查组和有关地区严格按照时间进度和上述安排,组织开展好此次督查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一律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就餐住宿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附:取缔“地条钢”专项督查组分组表
取缔“地条钢”专项督查组分组表
督查组
牵头部门
参加部门
督查地区
第一组
发展改革委
环保部、质检总局、钢铁工业协会
内蒙古、辽宁、河南、黑龙江
第二组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保部、质检总局、钢铁工业协会
安徽、湖北、四川、重庆
第三组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钢铁工业协会
福建、海南、宁夏
第四组
国资委
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钢铁工业协会
天津、山西、湖南
第五组
国土资源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钢铁工业协会
山东、江西、湖南
第六组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安全监管总局、钢铁工业协会
浙江、广东、广西
第七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银监会、钢铁工业协会
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青海、甘肃
第八组
质检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钢铁工业协会
河北、江苏、陕西
第九组
安全监管总局
住建部、统计局、钢铁工业协会